会计们,发票开具真的不能再随意了,又一公司查出来了,被罚了!希望引起大家注意啊。小编还给大家整理了最常见的虚开发票的情况,案例回首税务稽察部门在某次检查历程中发现,某企业将给员工发放的福利品和其他团体福利支出开成 “办公用品”、“住宿费”发票,金额有80万元之多。
经检查人员观察核实。原来是因为团体福利支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会受到扣除比例的限制,因此要求将团体福利支出开制品名为“办公用品”、“住宿费”的发票。这样既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又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凭据检查取证效果,税务机关要求企业补缴少缴的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对企业举行了罚款。
有部门财政的小同伴,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实际上!税务检查人员早已看破了一切!!对于这样的处置惩罚效果是否以为很惊讶呢?这种变名开票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吗?凭据划定,变名开票属于开具与实际谋划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且上述案例中的变名开票行为是以少缴税款为目的,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治理措施》第二十条划定:“所有单元和从事生产、谋划运动的小我私家在购置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谋划运动支付款子,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换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划定:“开具发票应当根据划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谋划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谋划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先容他人开具与实际谋划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这种开票行为可能会带来什么结果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治理措施》第三十七条的划定:违反本措施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划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凌驾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机关将凭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划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统领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尺度的划定(二)》的要求将虚开发票案件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置惩罚。所以,列位粉丝朋侪一定注意了,在日常谋划历程中必须根据划定开具或收受发票,发票内容应如实反映业务情况。依法诚信纳税,制止因小失大。以下10种情况也属于“变名虚开”发票虚开发票的情况有许多,而且许多人虚开了发票还不知道,下面这10种情况属于“变名虚开”发票,你有泛起过吗?发票不知道怎么开?看了这10个问答你就会了1、购置商品或服务项目较多,发票开具时必须开具明细吗?凭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7年第16号)第二条划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根据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凭据购置方要求填开与实际生意业务不符的内容。
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生意业务相符,如不相符应实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如果购置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置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
2、政府、事业单元、医院、军队、学校、小我私家没有纳税人识别号,开具发票可以不填写吗?凭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7年第16号)的划定:“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置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置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置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切合划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通告所称企业,包罗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小我私家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和其他企业。
”因此,政府、事业单元、医院、军队、学校、小我私家不属于企业,开具发票可以不填写纳税人识别号。3、餐饮发票还需不需要开具菜单?凭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7年第16号)第二条划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根据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凭据购置方要求填开与实际生意业务不符的内容。” 因此,餐饮发票据实开具即可,无需列明详细菜品、菜单。4、定额发票是否必须填写纳税人识别号?16号通告适用于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定额发票,无购置方纳税人识别号填写栏的,可不填写购置方纳税人识别号,仍根据现有方式开具发票。
5、购置方为企业,取得7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填写购置方纳税人识别号,可以作为税收凭证吗?凭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划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置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置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置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切合划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6、凭据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7年第16号文划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置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员工7月份之后拿来报销的发票,开票日期是5月份的,上面没有纳税人识别号,是否可以?可以,以开票日期为准。
7、通用机打发票(卷式)及手工发票,没有可以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的栏次怎么办?16号通告适用于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通用机打发票(卷式)及手工发票,无购置方纳税人识别号填写栏的,可不填写购置方纳税人识别号,仍根据现有方式开具发票。8、开具的通用机打发票(冠名发票或者定额发票)没有“购置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的情况是否一定需要填写购置方纳税识别号?16号通告适用于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通用机打发票(冠名发票或者定额发票),无购置方纳税人识别号填写栏的,可不填写购置方纳税人识别号,仍根据现有方式开具发票。
9、向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必须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凭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划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置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置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置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切合划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通告所称企业,包罗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小我私家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和其他企业。
”因此,向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必须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0、给军队、非盈利组织开具发票,也必须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吗?凭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第二款划定:“本通告所称企业,包罗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小我私家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因此,军队、非盈利组织不在16号通告第一条划定的规模内,不需要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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